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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职场,这些法律实技你“配齐”了吗?

2020年11月04日 11:24 赵凯斌 点击:[]


新的一年,又一批毕业生开始步入社会,踏入职场,为自己的理想披荆斩棘;与此同时,各大优质的企业也积极开始了岗位招聘,挖掘优秀的人才。在这份双向选择的黄金时期里,学生们信心满满,但或因经验的欠缺、或因遇人不淑,会遭遇求职陷阱,甚至出现被虚假套路的风险。所以,无论是求职前还是求职中,都需要我们擦亮眼睛,辨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择业——选对公司是第一件要事

(一)查企业,辨别公司很重要

近年来,许多“皮包公司”假借公司名义,行诈骗之实。一些在工商局根本无注册的“公司”,随便起一个公司名称便肆无忌惮开启招聘工作,而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可能根本没有这样的防范意思,在网上看见公司招聘以及高额的待遇便失去了戒备心理。

鉴于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此特别提醒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在投递简历时,首先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或者启信宝、企查查等软件查询意向公司的经营信息。核实其是否在工商局登记、目前公司是否存续、招聘岗位是否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无不良信誉等内容,以快速辨别公司是否是一个合法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当然只是简单的通过查找经营信息,并不能够做到百分之百的防止入坑风险,这里要提醒同学们的是,可以通过官方平台核查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涉诉风险的方式,这也是一种简单最有效的辨别方式。

(二)试用期——择业的第一份厚礼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约定的期限,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试用与考查,目的是给予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到期后,由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作的一种权利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工资除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大学生们一定要注意试用期间的时间以及工资问题。另外,一些尚处于试用期且有辞职打算的大学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更要学会及时拒绝与制止。这些都是我们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了此类问题,一定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引火烧身。

(三)劳动合同——双向选择的重要凭证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我们留意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就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抓住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而直接否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劳动者无法维权的现状。这就需要毕业生们注意,在入职工作1个月之内,单位还未主动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在你的要求下单位一直回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就要做好一定的防范,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的签到表、工服、号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很好的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环境与内容——决定以后的方向

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常常是最容易暴露问题的地方,笔者在曾经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接触到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小青(化名)在一家公司从事收银工作,小青每天上班只有固定三个伙伴,一个经理,一个会计,还有一个常在外的业务员。小青在这里面只负责收银,对公司其它的事项几乎从不过问。三个月后,该公司全体人员被公安局予以拘留,不久,检察院以“组织、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事实上,小青根本不知道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以电话约见客户、组织、介绍卖淫行为长期牟利,并非工商登记的经营事项。小青因一时疏忽,让自己摊上了刑事案件。

这个案例提醒大学生们,在初入企业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考查公司的工作环境与内容确定该公司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可以长期合作,经营活动是否合法,避免卷入犯罪的漩涡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保证金——不合理的坚决拒绝

近年来,很多公司以保证金为名,让员工先交纳一部分费用作为担保,或者以扣押身份证等手段以达到留下员工的目的。这类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均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对劳动者收费或者扣押身份证等。因此,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证件是毕业生进入企业的必要技能。

(六)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劳动必备的黄金守则

毕业生在进入公司工作后,一定要清楚公司是否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我国《中和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应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在进入单位一定要提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合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维权——纠纷取证的重中之重

遇到问题千万冷静,保持清醒头脑才能维权;那么,当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收集关键证据。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工牌、工资流水等能够证明是工作关系的相应证据,以备将来出现纠纷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

(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通常情况下,与单位出现纠纷依靠个人力量无法维权时,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以达到从中协调的作用。这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三)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对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保存好关键证据,同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不要耽误了期限,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维权虽然较为繁琐,但是在切实利益实际受损很大的情况下,对簿公堂是一个伸张权利的手段,一定要写明诉求,权利主张要适当合法,盲目的索取肯定也无法得到法官的支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为你制定一个详细的策略,循序渐进,按部就班的主张权利。

虽然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但法律问题在就业过程中可能更为复杂。所以即将步入社会的毕业生一定要擦亮双眼,审时度势,将自己的满腔热情投入到一家正规合法的企业中,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作者| 赵凯斌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编辑| 重庆大学职就中心CAREer新媒体工作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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